武汉轻工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我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第四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