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 (027)87195649,传真 (027)87194853。网址:http://zbc.wit.edu.cn。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