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2)

招生简章2018-11-11李一老师

第九条 潇湘学院所有专业在湖南省按照湖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三批(A)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十条 潇湘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6年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潇湘学院招生录取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且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非外语专业考生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学院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规定,结合文化成绩和相关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潇湘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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