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