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制度,研究制订适合本学院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工作,建立资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班级成立奖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工作的初步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为当然代表。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示与异议处理
(一)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应在校园网或布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年级、专业、资助等级(金额)、监督电话及联系人等信息。
(二)在公示期或受资助期间,如果学生或教师认为申请人(受资助人)不符合条件或存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受资助人)所在班级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三)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生或教师反馈。
(四)学生或教师如对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五)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资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