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取消其当学年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无偿资助: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
(三)因学习不努力而编级;
(四)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六)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三章资助办法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资助性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学生每学年获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000元人民币。无偿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1000万元。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体育教研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负责制订学校学生奖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审核学院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校学生奖助工作。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定期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校奖助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学院相应成立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的评审和有关申报工作;负责相关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款项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