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学期第十七周,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各学院接受学生的报名咨询。
3.第二学期(下同)第一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专业调整申请表》。
4.第二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含《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
5.第三周,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指已通过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含《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如通过学院网站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7.学院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其他规定。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5.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6.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教务处或监察处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附则。
1.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的本科生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