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违规办班补课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有关规定,
1、禁止在放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
2、禁止违反“三不”原则(不强迫、不上课、不收费)组织学生自习。
3、禁止组织学生集中收看付费的“空中课堂”等电视(网络)授课。
4、禁止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辅导、培训班。
5、禁止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培训班。如有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相关规定。
3.得到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后,需要补课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网站或校内公示栏,向学生和家长公告毕业班级补课信息,并承诺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公告学校监督电话和学校上级主管教育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四、加强管理
1.各市(行署、企业总局)、县(市、区、管理局)教育局应制定具体要求,规范对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管理。
2.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实际,遵照本通知精神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法保障毕业班级教师的法定休息权利,对参加补课答疑、辅导的教师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学校属地政府规定。
五、严肃纪律
1.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治理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违规补课的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普通高中非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监管。
2.各地要把治理普通高中毕业班级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将普通高中学校、在职教师是否存在乱收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3.省教育厅将规范普通高中非毕业班补课纳入规范办学行为明查暗访的重要内容,将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全省督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学校,除责令立即停止外,将责令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书面警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非毕业班级补课学校较多,不制止、不纠正甚至纵容庇护违规学校的市县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并向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