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地位
、涉及内司委的基本知识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 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 内司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决定了它的活动原则实行会议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主要工作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凡是内司委研究和审议议案,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都应当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处理;三是依程序办事,内司委开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司委的议事规则,不允许有随意性。 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比较。内司委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对社会直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则是权力机关实体,能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
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概括地说,有以几个方面: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方案,检查有关议案办理情况,并参与听取受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