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的市内务司法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督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系范围内遵守和执行; ()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参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 ()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会议审议意见落实; ()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各种规范文件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报告; ()联系市本级各司法机关和市辖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应工作机构,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 ()会同信访部门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
三、内司委委员的职责 上面我主要讲内司委的性质和职责,那么主任委员、我们这些委员工作任务是什么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审议权。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是行使选举权。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三是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