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云南省再婚生育政策条例全文 (8)

法律法规2018-08-18三水老师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第四十六条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八条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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