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此条例自10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生育政策
夫妻婚后5年只有一个收养子女的可以生二孩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农村居民被录为公务员或国企职工按城镇居民身份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孩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边境少数民族可生三孩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二婚夫妻可以生二孩、三孩复婚除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可生二孩、三孩
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二、社会福利
晚婚多15天婚假晚育多30天产假
第二十五条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