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3)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此外,《条例》指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排污许可证。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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