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燃煤质量。各地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省市场。煤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低质煤锅炉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2016年供暖季,哈尔滨市、绥化市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2017年供暖季,全省超过600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3.淘汰分散小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8年底,全省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到2017年底,哈尔滨市全部淘汰建成区内60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和9个工业园区内分散供热锅炉及生产锅炉;搬迁建成区内5家企业,拆除14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蒸汽锅炉和29兆瓦以下燃煤热水锅炉。实施哈尔滨热电厂和达尔凯热电厂扩建、群力大唐调峰热源和哈投集团太平热电厂新建等4个热源项目,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900万平方米。
4.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到2017年底,哈尔滨市380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218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