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对工业及能源、机动车船、扬尘、生活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第五条【考核制度】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县(自治县)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考核结果及整改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鼓励研发和产业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动本市环保产业发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