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
第五十五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十六条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