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小。由于《处罚规定》制定时的经济主体还比较单一,公公只适用于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因此,有必要对《处罚规定》进行修订。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共同在《处罚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指导思想
1、与现行有磁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处罚处分条例》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以下方面作了衔接:
(1)上位法对财政违法行为规定有行政处罚的,《处罚处分条例》不再重复或增加规定,只明确依照有磁上位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2)现行的行政法规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有规定的,本条例也不再重复,只明确依照有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上位法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只规定处分而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处罚处分条例》只细化财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分,不增设行政处罚。
2、强化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处
为了严肃财政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监督的作用,《处罚处分条例》除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处罚、处分外,对具体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感人或者对实施财政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感的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措施。与《处罚规定》相比,《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罚、处分措施更为严厉。
3、重点解决财政收支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处罚规定》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多样。《处罚规定》涵盖不了对新出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此,《处罚处分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实施处理、处罚的主体,力求达到处罚主体明确、处罚依据具体。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罚规定》公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处罚处分条例》则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及权限。《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爱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