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问答(8)

法律法规2018-07-04王新老师

2、国库机构和经理国库、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纳划分财政收入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已入库、如专户或者汇总缴库上解的财政收入项目,调整改变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和汇编本级决算草案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直接调整收入报表、账目,指使国库机构调库,指使承担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调整专户账目的手法,擅自调整变更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1、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动用本级预备费的。

2、《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报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夸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缺口,虚减、压低申报财政收入实际水平,套取转移支付资金。

2、转移支付资金申请单位,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多头申请或重复申请,套取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

3、主管财政部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安排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

4、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要求、范围,对规定不予补助的地区、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分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下达、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滞留、滞拨、克扣转移支付资金,应配套而不安排拨付配套资金或者通过空转、抽回等方式搞虚假配套的。

6、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7、主管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及其工作人员,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力,发现存在问题不按规定予以纠正的。

8、其他违反国家关于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问:第九条“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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