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2、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5、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1、转借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已按发票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领购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出发票和收费票据供其使用的行为;
2、串用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类型的票据,而在财政收入项目种类上擅自随意串换使用的行为。如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
3、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按规定领购取得了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他人要求,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发票、收费票据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如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根据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未经省级以上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指定为发票、收费票据印制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发票、收费票据相同类型的票据行为;
2、买卖财政收入票据是指需要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不依照国家对发票、收费票据领购的规定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向收费执收机关申请领购收费票据,而是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取得发票、收费票据,以及已按规定申请领购拥有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非法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卖出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
3、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财政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的规定程序,非法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的行为。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是指无权制作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刻制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刻制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1、伪造执收执罚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