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问题:我公司购入一处房产用于经营,签有购房协议,当地房产和土地是办理一个证。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划分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大多数省级政府规定减除30%计算房产余值。因此,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何谓“房产原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五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4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项目建成后,从“在建工程”转作“固定资产”因此,在房屋原值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算房产税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并缴纳了房产税。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再交一道土地使用税。这就会形成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重复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这里所称“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应当是《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该文规定: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实际上,现在大多数企业都在执行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于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