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基金来源)
镇保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镇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镇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十三条(支付范围)
镇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基金的管理)
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五条(基金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欺诈行为处理)
用人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缴费的,由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个人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还,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经办机构未经严格审核,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纳入镇保范围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镇保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镇保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