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