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长期从事婚姻法的研究工作,她认为: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在她看来,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草案通过以后,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到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不过,听闻“晚婚假”取消这一不准确消息后,
无数未婚的80后、90后已经受到100000点伤害!
日报妹看了这些评论还是好心疼,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