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焦点解读(3)

法律法规2018-12-14李一老师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证费用: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6发证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特殊情况,可延长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每年要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

1958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诸多限制。

1985年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这对于改革开放后的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

2010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4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14年7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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