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汇总】(2)

动态新闻2018-09-08李一老师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第七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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