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武英慧、曾庆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鑫晟、巴图苏和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葛庆鹏、赵磊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武英慧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25.2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庆昶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案判处刘鑫晟等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庭宣判后,武英慧、曾庆昶等1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