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案人管X军供述:该赌场开了四、五天,蔡X贵抽水、看锅,张X凯放哨,他手下一个小弟背水,王X民、程X杰放铳。我给他们发工资,一晚抽水五、六万元。
3、同案人王X民供述:同管X军供述一致。
4、同案人程X杰供述:我主要是给杜X涛背包,管永伟、蔡X贵负责看锅、抽水,张X凯一个兄弟背水,王X民、管永伟放铳,每晚抽水十万元。
5、辩认笔录
(六)2007年10月份,管X军伙同付毅在濮阳市中原路中原市场对面客香来西餐厅内组织开设赌场,安排蔡X贵、张X凯联系参赌人员,蔡X贵在赌场内看锅、抽水,张X凯负责背水,程X杰为杜X涛等三人北包,王X民安排住宿,张X凯发放工资,被告人管永伟参与把锅、放铳。此赌场开设五、六天,牟利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管永伟供述:我在客香来饭店的赌场中也参与放铳和把锅,每天发工资500元,这里成赌场有七、八次。
2、同案人管X军供述:客香来餐厅赌场开了五、六天,我让蔡X贵看锅、抽水,张X凯背水,程X杰等人放铳,王X民安排住宿,张X凯发工资。
3、同案人王X民供述:每晚抽水四、五万,其余供述与管X军供述一致。
4、同案人程X杰供述:客香来赌场由管永伟和蔡X贵负责看锅抽水,小X的兄弟保管了小袋子,我给杜X涛等人背水。
5、证人王X钦、魏X民证言:在客香来赌场见过管永伟。
6、辩认笔录
(七)2007年冬季,管X军在濮阳市任丘路中原油田党校内组织开设赌场,安排蔡X贵联系赌场人员,在赌场内“看锅“,蔡X贵、张X凯负责“抽水”,程X杰为杜X涛“背包”,王X民安排住宿,张X凯派人放哨,被告人管永伟把锅、放铳,张X凯、蔡X贵负责发放工资。此赌场开设一周时间,牟利约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管永伟供述:这个赌场成了有六、七天,在那儿我和王X民放铳,和蔡X贵负责给庄家把锅,每天发给我工资500元。
2、同案人管X军供述:该赌场是我和四X等人开的,蔡X贵看锅抽水,张X凯和他手下兄弟背包,王X民安排住宿,程X杰放铳。五、六天抽水约三十万元。
3、同案人王X民、程X杰供述:其二人供述与管X军供述一致。
4、辩认笔录
5、证人魏X民证言:2007年冬天,管X军在油田党校内成一个赌场,我去过一次,管永伟在里面把锅、放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