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林应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而非积极参加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靳双通过招募、拉拢、利诱等方式,先后纠集二十人以上,其中包括众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组织结构比较稳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能对成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靳双的组织、领导者地位突出,该组织通过设立地下钱庄,发放高利贷,并有组织地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索取高息,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又以非法持有枪支并恣意使用枪支、管制刀具威胁、恐吓他人的方式彰显强势地位,称霸一方,给当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危害焦作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特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各上诉人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主要活动,并接受该组织领导和管理,均在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一定作用,均可认定其主观故意心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中,靳双是组织者、领导者;郭小勇、许庆华、齐坡、张保军、康建成、王林、靳林峰、吕明明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张尚豹、靳华夏、刘丁某、王治国、刘丙某、张某、成某某、王某均积极参与实施该组织的犯罪活动,但因其具体犯罪行为未达多次,应当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李某身为靳双之妻,协助靳双管理该组织因放高利贷而获取的经济利益,具体负责财务工作,根据其在该组织中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刘AB负责该组织的砍刀、子弹等违禁品管理工作,根据其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亦应当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故意伤害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靳双、王某故意伤害齐坡,致齐坡左耳鼓膜穿孔的事实清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则属轻伤二级,齐坡左耳鼓膜穿孔在庭审前已经愈合,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系6周后方才愈合,故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齐坡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更为适当,即靳双、王某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