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霞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应在科学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从全国情况来看,尽管部分省份有所上调,但很多省份仍然维持2007年、2008年的发放标准。在个别省份上调标准后,各地标准差异更加明显,如按天计算的,有的省份每天25元,有的省份每天仅5元。在区域差异性拉大后,低标准地区劳动者就会认为自己所在地区的标准偏低。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因此,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每年都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指数的浮动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梁枫还建议,在建立动态调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细化标准,使发放标准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内容相挂钩。高温津贴的功能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前提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与商定工资仍有所区别。而在实际生活中的劳动岗位是千差万别的。由于劳动岗位不同,同一产品中的劳动含量必定不同,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用也不相同。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获得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是要体现不同劳动岗位员工的差别待遇,做到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