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日期:2016-01-14
安府办发〔2016〕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在住建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辖区内政府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工作;
(二)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