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七)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
(九)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布;
(十)被征收人从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二)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摸底调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工作;
(五)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同级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按规定向市住建部门报送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统计数据;
(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九)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及时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
(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三章房屋征收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