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8)

动态新闻2018-06-23王华老师

租让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形式的转租合同,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租让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不得违背租让合同的规定,转租人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租让期间,土地使用者与他人联营、合作使用租让的土地的,视为转租。

第四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租让期间,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兼并、收购、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租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租让或者依法出让。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对租让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租让期间,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将租让的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租让合同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租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租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租。准予续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让合同。

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条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同时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一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的土地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五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土地,并按照比例分成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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