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首市城市规划建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吉首市城市规划建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保障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和《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修改)》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明确为准)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以上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因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征收拆迁主体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
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安置小区用地的报批、征收、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市规划局负责按“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对安置小区进行选址、定点,组织安置小区的户型及建筑设计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安置房的采购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组织安置对象入住,指导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牵头组织房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