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2)

动态新闻2018-06-10王华老师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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