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企业退职人员由固定调整(136元)和按比例增加(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组成。同时,参照执行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的适当倾斜政策。其中,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需扣除23元的地方补贴。
企业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此次增加的待遇,不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对于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自1月1日起,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提高养老金水平,其中: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规定的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
此外,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自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