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动态新闻2018-08-16李天扬老师

10.开展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1.放宽公积金销户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二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时可以直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

(二)提高个人购房补贴标准。对在我市新购普通商品房(140㎡及以下,含二手房)的外地户籍购房者、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3类人群,购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2%。

新的购房补贴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购房的普通商品房购房补贴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执行。

(三)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或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房,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六)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措施,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目前城区范围内已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但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应由属地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调整为货币化安置。

(七)由属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供应,鼓励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府对搭建服务平台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准入条件、信息发布等进行细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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