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计委、医改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省卫计委 省医改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与配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计服务,完成卫计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各地应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1名乡村医生。边远山区、海岛常住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