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黑龙江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2)

动态新闻2018-07-22王华老师

四、基本要求

(一)落实任务。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和《县(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今年有改造愿望的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工作,将基本情况核准、核实,结合农户意愿、房屋危险程度和贫困程度以及是否保留村屯,合理安排危房改造计划(规划撤并的村屯原则上不予安排),及时将省下达的危房改造年度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户。

(二)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格申报内容和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把关,逐级上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做好与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三)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或拆除通过利用闲置房和建设幸福大院等其它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对村庄现状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房、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房屋和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农村公屋、幸福大院、五保家园),帮助最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四)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要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面积适当、结构安全、主要部件合格、耐久,基本功能齐全。改造后人均建筑面积要求到13m2以上,人口较多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8m2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遵守《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最低要求》的规定、符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五)村庄整治。在抓好村庄房屋改造的同时,还要开展庭院建设,重点进行柴草垛治理、建设标准化厕所、合理布置仓房附属设施、拆除原有破旧房屋、整治庭院环境、街道边沟硬化、排水、绿化、人畜分离等环境方面的整治建设,加强垃圾、污水的治理,选择垃圾存放场地,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亮点和试点,引导和示范全省农村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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