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自我监督到位
通过自我监督促规范。任何公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刑事执行检察权也不例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作为监督者,无论是司法不规范,还是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队伍的司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查找和解决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查找和解决队伍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做到规范行为不越边界,反腐倡廉不留死角。要避免自我监督“左手拉右手”的弊端,进一步引入外部无形的手、无形的眼,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通过外部监督制约强化自我监督。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查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
通过严格制度促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最高检近年来着力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已印发实施。刑事执行检察厅正在制定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为各地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提供司法标准和规范依据。但是,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和制度无异于“稻草人”和“橡皮章”。因此,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规定的落实,狠抓严格依法办事,狠抓制度的执行,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制度,减少司法不规范的存量,增加规范司法的正能量。
通过教育培训促规范。我们要强化司法理念、职业素养、履职能力、警戒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契机,有针对性地通过分类培训、专题培训和全员电视网络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规范司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综合采取案例教学、警示教育等形式进行规范行为、自我监督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真正明白,一次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就可能埋下违法隐患,酿成恶劣影响,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让大家真正将严格司法、廉洁从检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加强理论研究理论指导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