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完善法律规范机制。针对一些新增业务,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地要积极配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研究制定下发一批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着手修改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和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细化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上下级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业务指导机制。对于刑事执行中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大挂牌督办、业务指导力度,必要时可以协调不同地方交叉检察或者指定异地办理,也可以直接派员参与,或者牵头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或检察组。二是完善和落实请示报告和备案机制。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下级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检察院作出的答复或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夯实工作基础司法保障到位
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设置不规范、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构的地市和县级检察院,要客观评估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抓紧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积极协调各地编办,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
切实加强人员保障。要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实际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统筹兼顾,科学测算,按照监管场所的关押量和派驻检察工作量,合理配备派驻检察人员。在协调编办批复机构的同时,一揽子批复检察室工作人员正式编制,有效解决检察室人员的“司法身份”问题,检察室主任的配备也要落实好对等监督的原则。要严格落实派出、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打破岗位、职位“天花板”限制,疏通派驻人员的入口和出口,积极创造向上向外发展的机会。
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检察院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物质保障、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与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经费科目单列、派驻人员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积极解决派驻检察室的用房、用车问题,保障派出派驻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