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公开原则。由特定机关对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问责,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发生;同时,司法问责的事由往往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问责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也应当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在复议后或者复议申请期满,复议对象不申请复议,将问责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程序正当原则。这既是保障特定机关公正问责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问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问责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报道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问责条件的,应当写出呈请问责报告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启动问责程序;对于不符合问责条件的,应当写出呈请不予问责报告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问责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问责机关也可以根据上级机关的交办,直接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