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档案管理2018-08-07三水老师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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