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人员岗位配置等基本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和履约担保;
(十三)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信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辖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的财产及收益;
(三)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四)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二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一方不续签或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双方应当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