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