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其他筹备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成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的工作材料等由召集人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7日内移交首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双方应当做好签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公示并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拥有的房产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互相抵触和冲突。
第二十五条 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7日内予以答复。对业主的异议,筹备组应当集体讨论并书面记录,经超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的,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