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17)

档案管理2018-07-19三水老师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中山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六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回执;
  (三)开标签到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表;
  (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六)中标单位资质证书;
  (七)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回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十四条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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