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支取适当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进行表决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机构应当将全体业主的表决汇总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日。
公示的表决汇总结果应当包括赞同、反对、弃权的相应票数。
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伪造或篡改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等情形,导致业主真实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公布。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或者按照物业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业主清册等资料保存完整,不得将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活动无关的情形。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