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行使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五)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备案。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