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节水、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及相关功能用房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参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跨园区、镇(街)的,联席会议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召集。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和争议,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