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9)

档案管理2018-07-17李天扬老师

(三)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法;

(五)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时物品及档案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解除或者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履行合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天书面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物业项目的档案资料;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作、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服务小区各业主已交或者欠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及代收其他有关费用的情况,并将各欠交费用的情况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不得以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交房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交房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政策规定全额承担。

业主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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